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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11-12)
发布时间:2024-02-27
浏览量:346次
发布者:湖北省政府采购协会
指导案例11号:H医院超声
影像
管理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
投标文件密封/封装瑕疵/拒收
案例要点
对投标文件密封完好的要求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投标文件封装存在轻微瑕疵但不实质影响封闭性的,不应拒收。
相关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H医院委托代理机构G公司就“H医院超声影像管理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11月6日,代理机构G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12月7日,代理机构G公司发布中标公告,S公司为中标供应商。12月11日,供应商J公司提出质疑,认为中标公告未公布未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及排序。同日,代理机构G公司答复质疑并发布更正公告。12月14日,J公司提出二次质疑。12月25日,代理机构G公司答复二次质疑。
2018年1月8日,J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评标委员会以J公司投标文件未密封完好而认定其投标无效,代理机构G公司开标程序不合法、不合规。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代理机构G公司称:1.开标现场,S公司投标代表提出J公司投标文件的外包装存在开口现象,J公司投标代表表示“里面还有三层完整包装”。因开口较小,代理机构G公司工作人员无充分依据判断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故在开标现场未拒收J公司的投标文件。2.评标开始前,代理机构G公司工作人员向评标委员会反映J公司投标文件内部无其他密封包装。评标委员会认为J公司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要求,“20.4投标文件、唱标的开标一览表以及电子文档未密封完好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第七章评标办法”中“3.2符合性检查”要求,“3.2.1依据87号令第50条的规定,符合性检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文件正副本及电子文档数量不足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的;(4)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表》显示,J公司与其他供应商投标代表互相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密封,S公司投标代表认为J公司投标文件“有开口”。《开标过程记录表》显示,J公司与其他供应商投标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无异议,并签字确认。《评标报告》显示,评标委员会认为J公司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完整,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
开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S公司投标代表提出J公司投标文件有开口,代理机构G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有两厘米左右的开口,后代理机构G公司工作人员组织唱标,并拆封J公司投标文件,J公司投标文件用三层纸张封装。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代理机构G公司工作人员向评标委员会陈述:“它有一个大概两厘米的口,但是我们轻轻地拉开来看,看不到里面的文字。”
处理理由
经调阅现场录音录像,J公司提交的密封的投标文件外包装处有一道约两厘米的开口,代理机构G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通过此开口不能看到投标文件内容,并未当场拒收。对投标文件密封完好的要求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过于机械地追求形式合规,增加供应商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本案中,虽然J公司投标文件外封装存在轻微瑕疵,但不实质影响封闭性,不能仅以此认定J公司投标无效。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应注意事项
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完成。
指导案例12号:Z歌剧院舞美灯光设备采购项目举报案
关键词
特定业绩/评审因素/差别歧视待遇
案例要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为特定主体服务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Z歌剧院委托代理机构M公司就“Z歌剧院舞美灯光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8月14日,代理机构M公司发布招标公告。9月8日,代理机构M公司发布更正公告,修改招标文件,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9月26日,代理机构M公司发布中标公告,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2018年2月5日,财政部收到关于本项目的举报材料。举报人反映:1.招标文件将H公司生产的产品“H-1400”作为唯一指定品牌及型号,技术参数按“H-1400”技术规格设定,具有明显倾向性。2.招标文件设置20分“用户反馈意见”的评审因素,A公司作为销售代理公司,所提供的“用户反馈意见”都是建立在销售C公司产品的基础上取得的。而评标委员会对C公司提供的大部分“用户反馈意见”予以否认,严重侵害C公司的合法权益。3.S公司和Q公司不具有生产招标产品的能力,A公司、S公司和Q公司涉嫌恶意串通。
财政部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Z歌剧院称:1.本项目招标事宜全权委托代理机构M公司进行。2.招标公告发布期间,相关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后,有3家以上供应商能够满足要求。3.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代理机构M公司称:1.其与采购人Z歌剧院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最终发售的招标文件经采购人Z歌剧院修改并经专家论证,综合考虑了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市场竞争性等因素。2.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未发现存在评分结果不公正的情况。3.现有证据无法判定A公司、S公司和Q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灯具的参考型号为“H-1400”。评审因素“用户反馈意见”要求,“投标方提供合作并服务于W部直属院团舞台设备的售后维护保养的用户反馈意见,必须对投标方作出‘满意’或‘优秀’的评价。每提供一份2.5分,满分20分。”本项目更正公告删除了灯具的参考型号,修改了相关技术参数。
C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30份用户反馈意见函,2份由W部直属院团出具。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8份用户反馈意见函,均由W部直属院团出具,其中2份显示供货产品的制造商为C公司。
W部直属院团共9家,包括Z歌剧院、X京剧院、X话剧院、X歌剧舞剧院、X交响乐团、X儿童艺术剧院、X芭蕾舞团、X民族乐团、X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处理理由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问题1,采购人Z歌剧院及代理机构M公司在接收质疑函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灯具的参考型号,修改了相关技术参数。评标委员会认为4家投标供应商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具有倾向性。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问题2,A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8份用户反馈意见函,均为W部直属院团出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C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30份用户反馈意见函,其中2份为W部直属院团出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余28份用户反馈意见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其认定及评分并无不当。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问题3,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具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制造商授权、合同业绩等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为4家投标供应商均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未发现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将“提供合作并服务于W部直属院团舞台设备的售后维护保养的用户反馈意见”设置为评审因素,考虑到W部直属院团的舞台设备与其他院团的舞台设备没有实质区别,上述评审因素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理结果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均缺乏事实依据。
鉴于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Z歌剧院和代理机构M公司限期改正,对采购人Z歌剧院和代理机构M公司分别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标供应商A公司不服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监督检查处理决定。A公司的复议理由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认定的问题确实存在,但其中标后积极备货,采购人Z歌剧院一直未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对于招标文件存在问题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采购人Z歌剧院承担相应责任。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均缺乏事实依据,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并无不妥,予以维持。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应注意事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为特定主体服务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2.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赔偿责任应当通过民事争议解决途径予以解决。
(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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