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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百问百答(6) | 应急工程是否可以不招标?
发布时间:2025-10-21 浏览量:2013次 发布者:本站编辑

 

Q:应急工程是否可以不招标?

A:应急工程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招标,但需符合严格的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具体需要依据应急工程的紧急程度、项目性质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地方和行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Q:如何从《招标投标法》的角度,判断应急工程是否可以不招标?

A:应急工程通常具有紧迫性和不可预见性,若按常规招标程序可能延误处置时机,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但值得注意的是,“应急工程”这一概念在《招标投标法》中并未明确提及,若招标人所指应急工程主要是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符合抢险救灾特殊情况且不适宜招标的,可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包括发生地震、风暴、洪涝、泥石流、火灾等异常紧急灾害情况,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的项目。

 

例如,地震后的道路抢修工程,为尽快恢复交通,保障救援物资运输而豁免招标程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Q:抢险救灾后的重建工程,可以认定为抢险救灾项目而豁免招标程序吗?

A:上述抢险救灾项目无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组织招标,否则将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但抢险救灾后的重建工程,性质不同于抢险救灾即时工程,应按照正常项目招标流程开展招标工作,不能简单认定为抢险救灾项目而豁免招标程序。

 

因此,不适宜招标的抢险救灾项目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不能满足招标所需时间;是不立即实施将会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同时,项目还应履行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以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特别

 

 

审慎判断“应急工程”是否可以不招标

如果应急工程的资金来源于国有资金,且项目处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畴之内,即便工程具有紧迫性,也应审慎判断是否可以不进行招标。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例,通常需要严格遵循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只有契合法定的不招标情形时,才能够豁免招标程序。某些应急保障基地、应急储备中心等建设工程,不能仅凭项目名称中含有“应急”字样,就简单判定该工程为“抢险救灾”所用。招标人为适用“抢险救灾”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在实际操作中,即使应急工程符合不招标的条件,也应尽量采取其他方式确保公平竞争和成本控制,如邀请几家有资质且信誉好的单位进行快速比选,或者采用紧急采购程序。同时,应符合单位内控管理制度的要求,以避免廉政风险和审计风险。

 

援引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第(二)项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二) 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第五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 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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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宋  波   李一周

副主编:姚  昌   吴文博   刘  刚   肖  雯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涵盖综合政策解读、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异议和投诉等核心环节,精选156个典型问题和31个代表性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提供解决方案与法律依据。

(供稿: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