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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百问百答(9) | 采用费率报价的EPC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设备达到招标限额是否需进行“二次招标”?
发布时间:2025-11-04 浏览量:1627次 发布者:本站编辑

 

采用费率报价的EPC(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设备达到招标限额是否需要进行“二次招标”,取决于设备的报价形式、设备类型及合同条款约定。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EPC项目的合同计价形式应根据项目性质合理确定。

 

1 企业投资项目通常建议采用总价合同,但并未完全禁止采用费率报价的方式。

2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合同价格形式。

因此,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费率报价的具体方式和调价机制,则该方式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指出的是,费率报价在材料设备核价、工程取费等方面容易产生争议,可能导致最终结算价与预期差异较大,增加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风险。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均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不是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设备是否需要招标没有明确规定。

若合同已规定总承包范围内的设备由总承包单位负责采购,且未要求招标,通常无须进行“二次招标”。

若合同未明确规定,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需求决定是否进行“二次招标”。

 

需要说明的是,通常不进行“二次招标”的设备都是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价格的。

若项目涉及财政资金,在实施市场询价前,应与财政部门充分沟通,确保询价程序的规范性、价格的合理性及记录的完整性,否则会有财政部门不予支付的风险,以及后期审计的风险。对于金额较大或较复杂的设备采购,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市场调研或价格评估,增加询价结果的权威性。若在采购前,无法确认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宜通过进行“二次招标”确定设备价格,确保程序合规。

 

援引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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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宋  波   李一周

副主编:姚  昌   吴文博   刘  刚   肖  雯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涵盖综合政策解读、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异议和投诉等核心环节,精选156个典型问题和31个代表性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提供解决方案与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