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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百问百答(16) | 废标、投标无效、否决投标,三者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11-27 浏览量:1551次 发布者:本站编辑

 

”在实际工作中,“废标”“投标无效”“否决投标”经常被混淆使用,但从法律规定来看,“废标”“投标无效”“否决投标”并不是同一概念,三者在概念及适用情形等方面均存在区别。”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之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均出现了“废标”这一概念,但两者“废标”的内涵完全不同。

 

《政府采购法》中的废标是指整个招标采购活动无效并被终止。

 

《招标投标法》中的废标是指在评标阶段,某一份特定的投标文件因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不合格,失去了参加下一阶段评审或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但不会影响其他投标人和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进行。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颁布以后,“废标“一词就为《政府采购法》体系所独有,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中用“否决投标”替代了“废标”的说法。

 

 “投标无效”与“否决投标”都是《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立法用语,“投标无效”是法律法规对投标行为效力的判断,而“否决投标”主要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和处理。

 

导致投标无效的主要原因是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禁止性规定,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被确认无效时,在评标过程中,相关投标应当被否决;在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无效。

 

”因此,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应注意区分上述三个概念的差异,规范表述,避免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出现“废标”的说法。

 

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经常有“流标”的提法,意指在招标过程中,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导致所有投标被否决,或其他原因导致招标失败,无法确定中标人。但严格来说,《招标投标法》体系和《政府采购法》体系均未明确使用“流标”这一术语,流标更多是招标投标行业的习惯说法。”

 

援引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四、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 号)作出修改。

43. 将第二十条中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修改为“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44.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修改为“应当否决其投标”。

45. 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应作废标处理”修改为“应当予以否决”。

46.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废标”修改为“否决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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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宋  波   李一周

副主编:姚  昌   吴文博   刘  刚   肖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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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