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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实务——采购人篇》(25)|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及流程
发布时间:2026-01-09 浏览量:2978次 发布者:本站编辑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0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0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0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添购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单一来源采购流程

01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确定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 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 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 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 公示的期限。

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个人。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02单一来源协商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依法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2) 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3) 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4) 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03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采购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合同签订、合同公告、合同履约及验收、采购资金支付等环节的规定及要求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专栏简介

 

  编:黎     

副主编:田    付方龙  胡火轮   

 

本书聚焦采购人核心职责,覆盖从预算编制、需求确定到合同履行、绩效评价的全流程关键环节,系统梳理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与操作要点。本书针对采购人面临的法规理解偏差、需求编制不科学、新型采购应对难等痛点,兼顾政策解读与实操技巧,助力提升采购效率与规范化水平,是采购人日常工作的使用指南,亦可为政府采购实践与理论发展提供参考。

 

(供稿: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