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
0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0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0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04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属于本条上述第二项情形,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流程
01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确定
框架协议采购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封闭式框架协议采 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1)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宜淘汰供应商的,或者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且不宜淘汰供应商的。
(2)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因地域等服务便利性要求,需要接纳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以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02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委托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其他预算单位确有需要的,经其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其他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主管预算单位的规定。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3)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备案
集中采购机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拟定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需求调查
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专家等的意见。面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时,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一般各不少于3个。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需求编制
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满足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实际需要,符合市场供应状况和市场公允标准,在确保功能、性能和必要采购要求的情况下促进竞争。
(2)符合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厉行节约,不得超标准采购。
(3)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采购标的细化到底级品目,并细分不同等次、规格或者标准的采购需求,合理设置采购包。
(4)货物项目应当明确货物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包装、交货期限、交货的地域范围、售后服务等。
(5)服务项目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以及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等。
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最高限价规定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确定框架协议采购的最高限制单价。征集文件中可以明确量价关系折扣,即达到一定采购数量,价格应当按照征集文件中明确的折扣降低。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标准即为最高限制单价。
最高限制单价是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的最高限价。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有量价关系折扣的,包括量价关系折扣,以下统称协议价格)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确定最高限制单价时,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应当通过需求调查,并根据需求标准科学确定,属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需要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货物项目单价按照台(套)等计量单位确定,其中包含售后服务等相关服务费用。服务项目单价按照单位采购标的价格或者人工单价等确定。服务项目所涉及的货物的费用,能够折算入服务项目单价的应当折入,需要按实结算的应当明确结算规则。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01发布征集公告征集公告
发布征集公告征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名称、编号,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能预估采购数量的,还应当明确预估采购数量。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4)框架协议的期限。
(5)获取征集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
(7)公告期限。
(8)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02编制征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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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参加征集活动的邀请。
(2)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材料。
(3)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
(4)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
(5)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策执行措施。
(6)框架协议的期限。
(7)报价要求。
(8)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确定入围供应商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和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9)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以及响应文件有效期。
(10)拟签订的框架协议文本和采购合同文本。
(11)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12)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13)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14)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15)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16)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17)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18)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03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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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价格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质量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进行 质量综合评分,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货物项目质量因素包括采购标的的技术水平、产品配置、售后服务等,服务项目质量因素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服务经验等。质量因素中的可量化指标应当划分等次,作为评分项;质量因素中的 其他指标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
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其他项目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
对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进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同时对3年以上约定期限内的专用耗材进行报价。评审时应当考虑约定期限的专用耗材使用成本,修正仪器设备的响应报价或者质量评分。
征集人应当在征集文件、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中规定,入围供应商在约定期限内,应当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供应专用耗材。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20%,且至少淘汰1家供应商。
采用质量优先法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采购,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且至少淘汰1家供应商。
04发布入围结果公告
入围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2) 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 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排序。
(4) 最高入围价格或者最低入围分值。
(5) 入围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入围单价。
(6) 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7) 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8) 公告期限。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05签订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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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和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在框架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框架协议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框架协议不得对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框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 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3) 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
(4) 封闭式框架协议第一阶段的入围产品详细技术规格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协议价格。
(5) 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6) 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7) 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
(8) 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9) 采购合同文本,包括根据需要约定适用的简式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单、 订单。
(10) 框架协议期限。
(11) 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12) 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13) 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06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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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包括直接选定方式、二次竞价方式和顺序轮候方式。
(1) 直接选定方式。直接选定方式是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主要方式。除征集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提高绩效等要求,在征集文件中载明采用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外,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应当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2) 二次竞价方式。二次竞价方式是指以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采购合同文本等为依据,以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明确第二阶段竞价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二次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方式。进行二次竞价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响应时间。二次竞价一般适用于采用价格优先法的采购项目。以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征集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逐笔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单笔公告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也可以在开展框架协议采购的电子化采购系统发布,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渠道应当在征集文件或者框架协议中告知供应商。
顺序轮候方式。顺序轮候方式是指根据征集文件中确定的轮候顺序规则,对所有入围供应商依次授予采购合同的方式。每个入围供应商在一个顺序轮候期内,只有一次获得合同授予的机会。合同授予顺序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所有入围供应商。除清退入围供应商和补充征集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调整合同授予顺序。
07发布成交结果汇总公告
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汇总公告。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01发布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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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 采购项目名称、编号,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能预估采购数量的,还应当明确预估采购数量。
(3)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4) 框架协议的期限。
(5)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材料。
(6) 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
(7) 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8) 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9) 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10) 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11) 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邀请。
(12) 供应商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方式、地点,以及对申请文件的要求。
(13) 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入围供应商的清退机制等框架协议内容。
(14) 采购合同文本。
(15) 付费标准,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
(16)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02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
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
03发布入围结果公告
征集人应当在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入围结果公告,公告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付费标准,并动态更新入围供应商信息。
征集人应当确保征集公告和入围结果公告在整个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随时可供公众查阅。
征集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在征集公告中申明是否与供应商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申明不再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的,发布入围结果公告,视为签订框架协议。
04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
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供应商履行合同后,依据框架协议约定的凭单、订单以及结算方式,与采购人进行费用结算。
专栏简介

主 编:黎 明 陈 瑜
副主编:田 翠 付方龙 胡火轮 孙 伟
本书聚焦采购人核心职责,覆盖从预算编制、需求确定到合同履行、绩效评价的全流程关键环节,系统梳理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与操作要点。本书针对采购人面临的法规理解偏差、需求编制不科学、新型采购应对难等痛点,兼顾政策解读与实操技巧,助力提升采购效率与规范化水平,是采购人日常工作的使用指南,亦可为政府采购实践与理论发展提供参考。
(供稿: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