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公寓不属于公共建筑,施工招标时不能要求投标人具有公共建筑施工业绩。
问题分析
工程项目招标时,通常会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项目业绩,对于学生公寓施工招标,能否要求提供公共建筑施工的类似项目业绩,关键在于判断学生公寓是否属于公共建筑。
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按照使用性质可分为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等。同时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相关规定,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由上述标准分类可知,学生公寓属于居住建筑中的宿舍建筑,不属于公共建筑范畴。
在实践中,部分地区明确规定将学生公寓招标时要求提供公共建筑业绩列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例如,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典型事例 (第二批) 的通告》指出,某大学学生公寓建设项目施工,设定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的要求,构成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援引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3.1.1 建筑工程按照使用性质可分为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等。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专栏简介

主 编:宋 波 李一周
副主编:姚 昌 吴文博 刘刚 肖雯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涵盖综合政策解读、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异议和投诉等核心环节,精选156个典型问题和31个代表性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提供解决方案与法律依据。
(来源: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