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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百问百答(42) | 业绩证明能否要求投标人提供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截图?
发布时间:2026-04-29 浏览量:84次 发布者:本站编辑

业绩证明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截图。

 

 

问题分析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截图是采用招标方式才会有的过程资料,工程建设项目并非全部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例如,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存在直接发包的情形,没有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截图。如果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提供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截图,可能对非招标发包的工程业绩构成限制、排斥。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将强制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指定媒介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截图列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例如,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典型事例 (第二批) 的通告》指出,某职业技术学院建设项目施工,设定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指定媒介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截图,对非招标发包的工程业绩构成限制、排斥。

 

需要注意的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于招标业绩和非招标业绩均可录入,且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对既往业绩补录,因此,要求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四库一平台) 公示业绩截图作为业绩证明材料,对潜在投标人不构成限制、排斥。

 

援引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专栏简介

  编:宋 波   李一周

副主编:姚   吴文博   刘刚   肖雯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涵盖综合政策解读、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异议和投诉等核心环节,精选156个典型问题和31个代表性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提供解决方案与法律依据。

 

(来源: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