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人员职称提出要求,但对于职称能否作为资格条件或加分项,因项目性质以及地区、行业的要求不一样,会有所不同。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投标实践,职称是否可以作为招投标的资格条件或加分项,需结合项目的关联性、政策限制及行业规定综合判断。
问题分析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2021年版) 》,职业资格分为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称不属于职业资格范畴,而是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任职资格,通常由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评定,评级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更多体现专业人员的学术、技术能力,而非强制性准入资格。
但不同地区规定有差异,部分地区 (如山东、江苏) 已明确要求,招投标不得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2021年版) 》外的证书作为资格条件,以避免设置不合理门槛;而河南省规定大型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湖北省要求一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对于不同类型的项目也有不同的要求,福建省要求全过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 (或工程经济类) 高级及以上职称,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例如,在大型桥梁、隧道等复杂公路工程项目中,要求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可确保其有足够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难题,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需要说明的是,当职称作为资格条件时,实际操作中也要遵循“关联性、必要性、匹配性”原则;当职称作为加分项时,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量化标准,分值不宜过高。
援引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专栏简介

主 编:宋 波 李一周
副主编:姚 昌 吴文博 刘刚 肖雯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涵盖综合政策解读、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异议和投诉等核心环节,精选156个典型问题和31个代表性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提供解决方案与法律依据。
(来源: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