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求提供多项资质的项目,招标文件可以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需要考虑潜在投标人的竞争性,并且要遵守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
问题分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这表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招标人的权利。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自主决定。对于要求提供多项资质的项目,如果市场上单个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能引起竞争,且单个潜在投标人具备独立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也能达到竞争的目的,那么这一类项目可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市场上同时具备多项资质的潜在投标人并不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会导致参与的投标单位数量较少,达不到充分竞争的目的,那么这一类项目应该接受联合体投标。
一些大型复杂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能力要求较高,能够满足要求的单个潜在投标人较少,具备一定资格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只有组成联合体,才具备参与竞争的条件。为保证充分竞争,招标人有必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摸底调查。如果市场上单个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能引起竞争,且单个潜在投标人具备独立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则可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以防止潜在投标人利用组成联合体降低竞争效果。如果单个潜在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或者不容易引起竞争,则应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无论何种情形,招标人不得通过限制或者强制组成联合体达到排斥潜在投标人、造成招标失败以规避招标等目的。
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因此,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该接受联合体投标。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省市出台的招投标负面清单中明确了同一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多项资质的,不能排斥联合体投标,例如,《湖北省招标投标负面清单》规定,同一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多项资质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
援引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专栏简介

主 编:宋 波 李一周
副主编:姚 昌 吴文博 刘刚 肖雯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涵盖综合政策解读、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异议和投诉等核心环节,精选156个典型问题和31个代表性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提供解决方案与法律依据。
(来源: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