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人可以分批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但应注意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所获取项目信息保持一致。
问题分析
现场踏勘是招标过程中投标人了解项目现场实际情况、评估项目风险的重要环节,如果项目现场的环境条件对投标人的报价及其技术管理方案有影响,潜在投标人需要通过踏勘项目现场了解有关情况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为了防止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有差别地提供信息,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需要,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应当组织所有购买招标文件或接收投标邀请书的潜在投标人实地踏勘项目现场,并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对投标人提出相关保密要求,不得采用集中签到甚至点名等方式,防止潜在投标人在踏勘项目现场中暴露身份,影响投标竞争,或相互沟通信息串通投标。
二是踏勘项目现场的时间,应尽可能安排在招标文件规定发出澄清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以便在澄清文件中统一解答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时提出的疑问。
三是潜在投标人需要对可能影响投标报价及技术管理方案的现场条件进行全面踏勘。
四是无论招标人组织还是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潜在投标人根据踏勘项目现场作出的投标分析、推论和判断,都应当自行负责。
五是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产生的疑问需要招标人澄清答复的, 一般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并作为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提供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招标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按招标文件规定,在踏勘项目现场后,组织投标预备会 (标前会) 公开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但应当以书面答复为准。
综上所述,招标人只要组织了所有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提供了无差别信息,对于踏勘现场时提出的疑问进行了统一澄清说明并提供给所有潜在投标人,则可以分批次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需要说明的是,潜在投标人收到有关踏勘现场的通知后自愿放弃踏勘现场的,不属于招标人组织部分投标人踏勘现场。
援引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七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专栏简介

主 编:宋 波 李一周
副主编:姚 昌 吴文博 刘刚 肖雯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务》涵盖综合政策解读、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异议和投诉等核心环节,精选156个典型问题和31个代表性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提供解决方案与法律依据。
(来源: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